但在销售合同中,载明附属物不随商品房转让,开发商如何证明附属建筑实际是否包括在房价中?
您好。《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但在销售合同中,载明附属物不随商品房转让,请问,开发商如何证明附属建筑实际是否包括在房价中?业委会如何能辨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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