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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地级市属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农市路两侧市场停止营运的通告》请问本行政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5月10日,地级市属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农市路两侧市场停止营运的通告》,并根据通告规定于当年7月10日前全部关停运营。通告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且未告知诉权及诉期。关闭市场后近一年,出台了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形式对被关闭的合法房产进行收储。至此,本人作为被关停市场内合法个人产权人,2018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展开
ask4258241006|2018-08-28 15: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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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991949958

你好,《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2018-08-28 15: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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