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六月和县人民政府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房产过户一切手续由政府指定部门办理,协议签定后,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部门都以四邻不签字为由暂无法办理,2010年,2012年,多次信访,2012年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按协议执行,并一次将拆迁补偿金付给我们,2014年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性领取补... 展开
我是2007年六月和县人民政府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房产过户一切手续由政府指定部门办理,协议签定后,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部门都以四邻不签字为由暂无法办理,2010年,2012年,多次信访,2012年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按协议执行,并一次将拆迁补偿金付给我们,2014年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偿金,2016年10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县住建局)将给我拆迁安置的房和屋基地与本县的开发商以联户建房置换的名义签定了一份合同书,2017年2月将安置房强行拆除,于2017年3月知道此事,就立即找到住建局,他们说:”我们不知道之前和你们签定了拆迁安置协议,你们看我们与开发商签的置换条件你们同意,不同意的话,你们和开发商再谈“,后来,我们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又说:我们和住建局签的合同跟你们不相干,我们先后找政府,土管,信访,都说由住建局负责处理,2017年3月23日住建局分管的局长当着开发商的面口头承诺他们之间签定的合同撤销,2017年12月我们有找到县信访,县正,负县长再一次确定兑现履行承诺,兑现协议及时纠违(有批示),至今未果,今年3月20日我们提起诉讼,被告是政府和住建局,立案厅说告县政府要到省法院,我们又改成被告住建局,26法院正式受理,住建局答辩声称主体适格,4月11日法院建议诉住建局与开发商签定的撤销,至到7月23日开庭,结果是按行政诉讼法第64条我们诉讼超过一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算)驳回起诉。请教我们该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