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W(乙方)与J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W购买J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的某项目的13号楼商品房一套,面积100平方米,合同约定J公司于2014年8月交付房屋。据J公司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显示及售楼员介绍,该13号楼通风、采光、景观视野俱佳,为该项目的“楼王”,该楼的每平方米销售单价也比其... 展开
2013年5月31日,W(乙方)与J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W购买J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的某项目的13号楼商品房一套,面积100平方米,合同约定J公司于2014年8月交付房屋。据J公司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显示及售楼员介绍,该13号楼通风、采光、景观视野俱佳,为该项目的“楼王”,该楼的每平方米销售单价也比其他楼栋高2000元/每平方米。2013年10月24日,J公司向规划局申请调整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013年10月25日,规划局通过了该申请方案。2013年11月11日,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筑施工,在W购买的房屋东南侧加盖了一栋高层住宅楼。2014年10月起,W多次找到J公司,认为J公司擅自变更规划,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J公司一直未予解决。2015年7月20日,W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J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0元。简答题(注:每问1分,共计6分):J公司加盖高层住宅楼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律依据?J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W是否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依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