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开发商可以对车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买卖,但是如果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开发商就无法买卖了。目前关于停车位权属问题的核心立法规范主要有两条: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展开
您好!开发商可以对车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买卖,但是如果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开发商就无法买卖了。目前关于停车位权属问题的核心立法规范主要有两条: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款)。二、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从字面意义上看,《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规划停车位的归属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开发商当然拥有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可通过约定出售停车位或对停车位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所以,对于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开发商是有权买卖的,但是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