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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法院判离婚,当时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前妻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前妻双方均自愿

本人于2010年法院判离婚,当时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前妻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前妻双方均自愿屋的权力全部赠予给婚生女儿,非经女儿同意,该房屋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本人下岗多年,无住房,无工作,身体多病,女儿己工作对父亲...无住房,无工作,现在我想收回我赠送给女儿一半房屋,是否能够用什么方式... 展开
ask3967144989|2018-02-28 12: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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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11610432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说夫妻共同财产就根本违背财产定义,那样你们的处理方式更违法、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你们把房子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干嘛非得讲分割财产。结婚有结婚的现实中的方式过程,同样离婚在现实中也有方式过程,孤立老人和孩子可不是敬老爱幼。也许你也忽视了自己的家,那个房子如果是你的家;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2018-02-28 12: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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