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问题
我在商洛市镇安县租的门面房是2014年9月15日到期的,但是在9月15日之前没有给房东打招呼说我不租了,现在给房东说我想延租至11月15日,延租2个月,但是房东不同意。说是让一次性付一年房租,而后我才能走,请问房东的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我需要怎么办?
其他答案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你们租赁合同期满后,你继续租用,现在你们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你想现在走,只要交清到现在的房租就可以走,房东的要求是无理的。
2017-10-16 19:31
来自北京市
评论(0)
赞(0)
点赞
赞(0)
房东的这个说法不合理,建议协商解决。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属于临时租赁。只要提前通知对方,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下,你不构成违约。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