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而是写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付清,现在公积金出来了银行迟迟没有放款买方不付已经到位的公积金贷款是否构成违约?
二首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而是写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付清,现在公积金出来了银行迟迟没有放款,卖房以合同为由要求银行放款后一起付,现在离过户已经过去半年,买方是否可以主张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付清全款或解除合同?买方不付已经到位的公积金贷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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