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被A首先诉前保全查封后,在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轮候查封的B,先进入了执行程序,并执行庭发了协查,要求租赁人将该房屋的房租费交到法院,在A进入执行程序半年后,法院将收回的房租交给了B受领,理由是A查封了房产,而B查封了房租费,法院这种做法是否违法?问题补充:执 行 问 题2014年12月原告任某诉前保全李某街面商业... 展开
一处房产被A首先诉前保全查封后,在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轮候查封的B,先进入了执行程序,并执行庭发了协查,要求租赁人将该房屋的房租费交到法院,在A进入执行程序半年后,法院将收回的房租交给了B受领,理由是A查封了房产,而B查封了房租费,法院这种做法是否违法?问题补充:执 行 问 题2014年12月原告任某诉前保全李某街面商业房产。2016年5月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任某于2016年6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理与法本案强制执行只是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任某保全被告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给付标的。然而,在原告任某申请法院执行诉前保全的李某的财产之前,另有申请执行人白龙在任某之后轮候查封了已被保全的房产的租赁费,2017年3月,法院以原告任某执行立案在后为理由,在故意不告知原告任某的情况下,出面促成现租房人皇某与李某签订预交房租协议,并将执行回来的2015年至2019年四年的房租费(含一年预交房租)交给白龙领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并没有一条法律说谁执行在前,“孳息”就是谁的,可见,法院交给白龙的租赁费属于原告任某财产保全的范围。法院将原告保全的财产交由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白龙的行为违犯该规定第28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换言之,前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只有预期效力,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实在让人无法理解。提请知名律师定论,法院的行为是否违法,法院是根据哪一条规定把房租费交给白龙的,是否能追回被法院交给白龙的租赁费,如何向法院讨说法?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