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所在的县城里进行经济适用房分配,由于申请人数过多,分配时按照摇号来决定是否可以拥有住房。当时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有这么一个规定:如果有人抽到了经济适用房却没有钱来缴纳相关的应缴纳费用,那这个人以后将没有继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我父亲的战友的姐姐抽到了住房,但是她没有钱来缴纳相关费用,介于经济适用房的刚刚提到规定,... 展开
2008年,我所在的县城里进行经济适用房分配,由于申请人数过多,分配时按照摇号来决定是否可以拥有住房。当时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有这么一个规定:如果有人抽到了经济适用房却没有钱来缴纳相关的应缴纳费用,那这个人以后将没有继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我父亲的战友的姐姐抽到了住房,但是她没有钱来缴纳相关费用,介于经济适用房的刚刚提到规定,找到了没有抽到住房的我家。将我父亲的战友的姐姐称为:甲方 我家称为:乙方最终我们2家达成一个协议,抽到的那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主为甲方,房产证上也写的是甲方的名字。而经济适用房购置上的所有的相关费用,及装修,维护等的支出均由乙方出资(当时这套房子购置和装修等各种费用花了12万,房子9万,装修等3万)。而那套经济适用房我们一直都在居住,但是最近甲方想收回那套房子自己居住。尊敬的律师,事情经过如上。我想请问打官司的话乙方能够得到多少经济上的补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