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见:http://www.110.com/ask/question-2478593.html请问我的答辩状写的有什么问题?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号被答辩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妙镜路635号*室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展开
问题见:http://www.110.com/ask/question-2478593.html请问我的答辩状写的有什么问题?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号被答辩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妙镜路635号*室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 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与第三方(卖方代理人-未获代理资格,下称“卖方代理人”)解除协议,所以不存在上海利兴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下称”原告”)方提出的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二、 原告为答辩人提供房产买卖的居间服务,但是原告并未促成答辩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的请求不合理,法院应不予支持。三、 原告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向答辩人隐瞒了卖方代理人并未获得房主的卖房委托的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法促成,原告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答辩人保留追诉原告在此过程中对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四、 答辩人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原”)完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上海中原提供的房屋售卖信息和提供的居间服务,与原告无关。又因原告并未获得房主的卖房委托,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中裁决要点: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本案中答辩人从其他中介中也获得该房源信息,因此答辩人并没有利用原告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