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小区买一房屋(经济适用房),已付定金五万元。户主由于当时未补交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差价(现
本人在某小区买一房屋(经济适用房),已付定金五万元。户主由于当时未补交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差价(现在已经停止补交房款差价)。所以没有房产证。双方约定:在政策允许补交房款差价后,户主办理房产证,再进行过户。现在,已经半年了,一直没有补交房款政策。户主现在要求终止合同。请问我们的合同还有法律效益吗?有效期多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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