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10月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由中介、卖方夫妻双方、买方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买方承担卖家办证费用,营业税,中介费,后期担保按揭费等其他税费,交房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当场缴纳定金2万元,后陆续支付卖家办证费2万元,中介费按揭担保费3万元。合同规定定金条款,违约双倍退还,违约条款支付总房款10%作为违约... 展开
本人于2015年10月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由中介、卖方夫妻双方、买方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买方承担卖家办证费用,营业税,中介费,后期担保按揭费等其他税费,交房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当场缴纳定金2万元,后陆续支付卖家办证费2万元,中介费按揭担保费3万元。合同规定定金条款,违约双倍退还,违约条款支付总房款10%作为违约金并退还前期支付费用。12月8日,我方在银行,公积金中心各项贷款审批通过的情况下,要求办理过户,因卖方不同意按期交房,双方矛盾无法调和,12月23日卖方通知买方打算违约。我方主张违约需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即退还前期支付费用,赔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和双倍定金。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打官司以上主张能否得到认定,目前离交房时间仅余一周,我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