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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6月签订了卖房协议,已经收到买房人的首付款,但尾款买房子是办理的贷款。但现在已经12月

我于2016年6月签订了卖房协议,已经收到买房人的首付款,但尾款买房子是办理的贷款。但现在已经12月份了。这个尾款一直没有到账。当时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买房人要将全部尾款交齐。请问已经拖延了这么长时间,合理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蓝箭维修|2016-12-22 08:2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housebuying

你好,这个期限明显超过了贷款的正常办理期限,违背了你卖房子的初衷,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合理的,买方是违约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2016-12-22 09:15
来自北京市

理想战争

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2016-12-22 09:04
来自北京市

小柯兰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 展开
2016-12-22 08:51
来自北京市

比你有型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16-12-22 08: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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