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旅居国外,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于两年前借款给青岛一家公司的董事长200万人民币帮助他的生意, 因当时属于朋友介绍, 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未有要求对方做出任何抵押。 原合约本应于2016年2月28日满期, 但那时董事长有困难, 逾期不能归还两个月利息和本金, 按协议规定我向其索取违约罚金。 经协商, 为帮助董事长度过难关... 展开
本人旅居国外,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于两年前借款给青岛一家公司的董事长200万人民币帮助他的生意, 因当时属于朋友介绍, 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未有要求对方做出任何抵押。 原合约本应于2016年2月28日满期, 但那时董事长有困难, 逾期不能归还两个月利息和本金, 按协议规定我向其索取违约罚金。 经协商, 为帮助董事长度过难关, 我同意董事长将积欠的利息付清, 然后将本金重新签约至2017年期满归还本金(此合约至今按期付息有效)。同时, 我与董事长签订另一个附带协议, 同意董事长将26.6万元违约罚金推迟4个月(今年4月1日至7月31日)归还。 如果在7月31日前董事长按时支付26.6万元2至3月拖欠的违约罚金, 将不必支付任何利息, 否则就必须从从4月1日期支付2.5%月利息, 同时还必须支付每日5千元新的违约罚金。 问题是, 董事长至今不再联系我, 也不做任何回应, 我特意从加拿大来到青岛, 希望能面见董事长彻底解决问题。 但董事长至今以各种理由拒不见我。 我的问题是, 像此种情况我应该如何获得法律支持? 如果我想委托一位法律代理人来帮助我完成追债, 程序将是怎样, 需要多少费用? 因为主要借款协议暂时还没有被违约, 而且要到明年3月31日才到期, 我是否可以和应该就被违约的附属的借款协议提起法律诉讼? 我很担心如果副约违约以后我不声索, 会造成主要的借款协议到明年也同样被违约的被动情况, 因为我发现董事长在相同地址陆续又注册成立了另外两家公司, 并以其中一个新名字作为公司日常对外经营生意的主要名字, 而事实上当时与我签约时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已经或正在退出使用。 敬请提出宝贵法律意见, 不吝赐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