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年11月购房的时候,在楼盘销售中心买房的时候说可以分三期付首付,并且可以按时交房,我们按时交了相关费用并且成功办理了银行房贷,今年7月交房,但是交房时间到了,目前开发商要求我们把首付剩下的交了后才让我们收房,我们当时除了购房合同后,还和开发商签署有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是三年只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相关费用即可,只... 展开
1.去年11月购房的时候,在楼盘销售中心买房的时候说可以分三期付首付,并且可以按时交房,我们按时交了相关费用并且成功办理了银行房贷,今年7月交房,但是交房时间到了,目前开发商要求我们把首付剩下的交了后才让我们收房,我们当时除了购房合同后,还和开发商签署有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是三年只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相关费用即可,只不过其中有一条:开发商有权在业主未还完借款前不交房,那么请问现在我们现在可以要求开发商交房吗?如果退一步不交房我们可以先不验房吗?这个不算我们违约吧?2.交房前收取我们300元的所谓房产证代办费(原来已经交了480元,里面含有办证费),不然不让验房和收房,这个代办费是否合法?3.开发商提出不交房的情况下,在2016年8月1日起我们都需要承担物业费,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我们如果拒绝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不交房给我们,但是我们却要承担物业费,是否合法?4.目前开发商把其中一部电梯给了一家商业机构做专用电梯,这是否侵犯了我们的利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