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顾名思义是公家的房子。房子是属于国家的,里面的住户是承租人,每个月支付租金。在拆迁法规上,这个叫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公房拆迁,按照拆迁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款只能获得80%,另外20%要给房屋的产权人,具体到每个公房就可能是房管所、物业公司或是当初分房的单位、企业。公房的拆迁,承租人是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但拆迁款并不是由被拆迁人一个人享有,而是由被拆迁人
展开
公房,顾名思义是公家的房子。房子是属于国家的,里面的住户是承租人,每个月支付租金。在拆迁法规上,这个叫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公房拆迁,按照拆迁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款只能获得80%,另外20%要给房屋的产权人,具体到每个公房就可能是房管所、物业公司或是当初分房的单位、企业。公房的拆迁,承租人是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但拆迁款并不是由被拆迁人一个人享有,而是由被拆迁人(就是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对于这个问题,我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听听,这个案子也有点警示作用。有个女孩子,我们叫她小王。小王20岁的时候,认识了一个男孩子,小李。两个人感情不错,大学毕业工作以后还是继续在一起恋爱,但是因为男方家长觉得要让小李先出国,再加上不喜欢这个女孩子,就反对他们在一起。在这个时候,小王怀孕了,两家人最后就同意两个人结婚。
小王家有一处老房子,旧式里弄的老房子,有小王父母、小王和小王外婆的户口。这个房子是一处公房,承租人是小王爸爸。结婚以后,小李就提出来把户口迁到小王家的老房子里面去,这样以后动迁的时候,就可以多拿一点钱。小王和小李结婚以后没多久,小李就出国留学了。然后在国外读书、毕业后在国外又工作了两年,大概过了4、5年以后,小李才回来。回来了以后,小王发现小李在国外认识的一个女的也一起回来了,两个人有亲密关系。小王和小李开始闹离婚。在这个时候,小王家的老房子拆迁了,分到的拆迁款大概有200万。小李在起诉离婚前,先要求将拆迁款属于他的部分分割开来。这个案子法院审理以后查明了上面说的这些情况。然后确认下面几个要点。一、小王家的这处老房子是公房,公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应该归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二、这处房子的承租人是小王外婆,小王父母和小王作为同住人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审查小李是不是同住人。经过查询,小李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超过一年,虽然不实际居住在这房屋内,但原因是小李出国留学,不能因此剔除小李。小李原先和父母住一起的房子是小李家一处老房子拆迁获得的。这处老房子是小李父亲单位里分的房子,然后小李父亲买下来的售后公房。拆迁的时候,作为私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由小李父亲所有。这个拆迁款买的新房子,也没有写小李的名字。所以说,小李没有获得过福利分房。
基于以上几个条件,认定小李也是小王家这处老房子的同住人之一。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李分到这套房子的动迁款30万元。 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哪些启示呢?就是在拆迁中,大家都想能够多拿一点。这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在操作手段上,往被拆迁的房子里面迁户口,还算的是一种比较正常的手段。这比有些人假结婚、假离婚要合法多了。但就是迁户口,这么一个比较普遍的方法。在做的时候,我们也要多留一个心眼,想想有什么风险没有。那小王家的这个案子来说,由于小王家是公房,多一个同住人,原则上就要多一个平分拆迁款的人。而因为多一个人所拿的拆迁补助,却不会很多。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损失的比得到的更多。如果小王家是私房,情况就不一样了。私房中对于房屋的拆迁款归房子的产权人所有,在小王家就应该是小王外婆拿到所有的拆迁款,再由外婆负责安置所有在里面的同住人。小李再要分拆迁款,法院只能酌情的判小李获得几万块钱,而不是30万这样的一个数字。所以说,同样的往房子里迁户口,公房和私房是不一样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