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15年7月1日起,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2015年7月1日起,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 展开
①2015年7月1日起,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2015年7月1日起,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比上年度增长4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市区为2697元,比上年度增长310元。②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③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应对象,从购买90平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④新政取消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规定,使购买改善型住房的职工减轻了利息负担。如职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70万元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在不提前还款的前提下,新政使职工减少利息支出3.58万元。⑤自2015年1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支行机构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审批通过日期排序,全面实行轮候放款。购买新建住房申请贷款的,自贷款审批通过日起轮候6个月放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