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 展开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各县(市)棚户区改... 第二十八条拆迁事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拆迁事应服相关部门管理拆迁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秩序由公安等部门依追究事律责任;情节严重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棚户区拆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员由关部门依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关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施行棚户区拆迁其政府规章、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致本办准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程序参照本办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自20063月25起施行 清楚登陆 http://tieba.baidu.com/p/4324896402 提问 律师解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