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主持人了解,旧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为房屋售价总额的2%-3%。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缴存,具体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鉴于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西安市管理局设置了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 展开
据主持人了解,旧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为房屋售价总额的2%-3%。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缴存,具体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鉴于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西安市管理局设置了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3月22日。过渡期间新、旧缴存方式并行。2009年12月23日前已在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 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 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解除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按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交房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与开发商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本网的房产法律频道或进入800J论坛中律师在线,寻求法律帮助。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感谢关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