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在2013年1月31日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房屋是用来开饭店的〉这个房屋是员工宿舍楼
还有我想和甲方解除合同可以吗。请问我现在想拿回这95000元可以吗!合同上注明达到1000人以后才开始付房租。时间己有一年之久了,,〈1000人以后〉我己经预付给甲方95000元。但是从合同签订以后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达到1000人,房租是半年一付。合同签的是4年的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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