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使原来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其他人就不能再信赖登记簿的这一记载,从而有利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但单是提出异议登记并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且长期维持这一状况,无论真正的权利人是谁,都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给异议登记以一定的有效期限。 一、异议登记并不一定“只有15天 展开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使原来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其他人就不能再信赖登记簿的这一记载,从而有利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但单是提出异议登记并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且长期维持这一状况,无论真正的权利人是谁,都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给异议登记以一定的有效期限。 一、异议登记并不一定“只有15天的有效时间” 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自登记机关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到规定的时间为止。按《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才告失效。《物权法》如此规定是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起诉(说明其是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将是否“受理”作为判断异议登记效力的条件。如: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的,就不受十五日的限制,有效期限要待到案件审理结束(权利争议得到解决)之时。 二、提出异议登记注销申请的,既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由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已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也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因此,一旦其得知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会要求注销该项异议登记,以免影响其正常行使权利。 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宋主张其权利。但此时因还在异议登记期间(可以是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是在十五日后),为了避免不当的异议登记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带来损害,给自己招致赔偿的责任,因此,也可申请注销该项异议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