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异议登记的本意,是为了“对抗现时登记权利的正确性”,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使登记簿的该项登记暂时丧失证据的效力,防止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因为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将房地产进行处分,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问题,以避免日后的交涉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或是发生诉讼虽然获胜而房屋所有权已被转让或设定抵押的局面。 因此,在异议登记期间, 展开
创设异议登记的本意,是为了“对抗现时登记权利的正确性”,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使登记簿的该项登记暂时丧失证据的效力,防止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因为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将房地产进行处分,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问题,以避免日后的交涉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或是发生诉讼虽然获胜而房屋所有权已被转让或设定抵押的局面。 因此,在异议登记期间,公众不能再信赖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是否还能将该项权利作为交易的标的、风险如何,应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因为不再是善意第三人)。即在理论上并不禁止其交易,异议登记与法院的查封不同。 在制订《房屋登记办法》时,考虑到异议登记是一种新的登记种类,公众对之并不是十分熟悉,且《物权法》对异议登记只限定为15天,因此,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实际上,在异议登记期间停止了相关业务的办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