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簿是由登记机构制作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案卷是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案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登记簿并不是权属登记案卷,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1.内容不同。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由 展开
登记簿是由登记机构制作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案卷是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案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登记簿并不是权属登记案卷,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1.内容不同。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制作,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登记簿从形式上看是一张表格,内容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三个部分。 自然状况部分:记载房地产界址、编号、房屋结构、层数、面积、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等。 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所有权、他项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登记的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权利范围、抵押权的顺位、共有情况、收件日期、登记日期、业务宗号、权属证书号码及补换证情况等。 其他部分:记载法院查封、当事人的异议登记等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法律上的证据资格。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某一权利时,就应当将这一权利登录于登记簿。某一项房地产权利一经注销,登记簿就要作出记载(某一房地产权利被转移或注销,原登记簿的记载仍应保留,只是应当在该页登记簿上作出明显的标记,说明已于何时转移或注销)。 权属登记案卷虽然也是由登记机构建立,但是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原因文件,以及登记机关在核准该项登记时审核过程的记录。登记案卷反映了某一项权利更迭的历史纪录,即使该项权利已经灭失或被转移,该案卷一般仍应当保存。日后凭借该案卷的记录,可以看出某一房地产权利变化的详细过程。 2.公开的程度不同。设置登记簿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因此,登记簿可供当事人或与该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查阅。 登记档案中有一些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 3.管理机构不同。权属登记案卷由档案管理机构或是由登记机构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理,而登记簿应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登记簿和权属登记案卷的联系。 登记簿的记载是依据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内容作出的,登记机构对某一申请的事项是否予以核准登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提交的各种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和适法。因此,登记案卷用以支持登记簿的记载,一旦对某一登记事项的记载是否合法产生争议,主要依据登记案卷内各种文件的内容来判断。 三、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的区别和联系。 登记簿是登记机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构发给权利人的证明,证明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了记载,同样具有证据的资格。但是,房屋权属证书对房屋权属的证明效力来自于登记簿,因此,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应当和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如果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除了有证据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登记簿具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权属证书不具有“公示”作用。由于权属证书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缮写、颁发的,因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才能作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正因为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来自于不动产登记簿,所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有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从这一点来看,登记簿的证明效力优于权属证书。所以,不能以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唯一的合法凭证。 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登记簿的作用远大于权属证书。一方面登记簿是向公众开放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的记载;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内容在权属证书上没有记载,如法院对房产的查封、当事人对登记提出的异议登记等。今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交易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对登记簿的查阅,了解相关的信息,从而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