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是与黄某因房屋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因此你们起诉的对象应该是黄某。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即使找不到黄某,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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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是与黄某因房屋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因此你们起诉的对象应该是黄某。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即使找不到黄某,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实际上,你们与黄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一直持续到2000年的5月1日,其中,1999年11月1 日之前的租赁行为是明示的,1999年11月1 日后是默示的。从2000年5月1 日之后的行为由于没有期间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
(5) 对于黄某拖欠你们的租金,你们有权对其提起诉讼。黄某不取走其财物,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其财物,并由黄某交付有关费用。
(6)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你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黄某被提存的财物,从中得到你们应该得到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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