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大人您好,我想咨询,我母亲原工作单位过去安置的福利性住房没有房改房子,我们一家4口人共同居住了40多年,过去住房期间房屋租金是在工资里扣去的没给收据,也没给承租协议,但可以取证,过去我们这个城市的单位职工住房都是这样的,房改后没有房改的住房户就没有在工资里扣房租了,2012年我母亲去世了但住房我们在继续使用,现... 展开
尊敬的各位律师大人您好,我想咨询,我母亲原工作单位过去安置的福利性住房没有房改房子,我们一家4口人共同居住了40多年,过去住房期间房屋租金是在工资里扣去的没给收据,也没给承租协议,但可以取证,过去我们这个城市的单位职工住房都是这样的,房改后没有房改的住房户就没有在工资里扣房租了,2012年我母亲去世了但住房我们在继续使用,现在单位借危房要拆房子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安置,我们根据国家有关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和他们协商讲理,他们说公房是单位的单位有权自行拆除危房,不是开发商和政府征地,没有拆迁补偿安置,说我母亲已去世了安置或补偿不在内,只给几千元的搬家转移费,请问律师大人这合理吗?按国家公住房共同居住人我们能否有权得到拆迁安置或补偿?如果单位不给安置补偿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协调?我已书面写好了母亲和子女共同居住的基本情况和资料如果律师大人需要具体了解一下我上传给律师们看看帮我断定一下。真诚致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