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就是这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全部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销售方式,商品 展开
谢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就是这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全部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时间,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但有个前提: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3、如果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且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了首付(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那就是买卖合同,当然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注:网签预售合同对你提到问题没有影响; 如认购协议中另有约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再来讨论;补充如下:1、对于预约协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尚无具体的规定,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在现行法律状态下的性质及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答案中!)2、这种不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合同约定,仍然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未来商品房交易合同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磋商,远未达到本约合同的效力程度。此时,定金责任、信赖利益的赔偿等责任形式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已经足够。 3、所以预约合同形成了债务关系 :出卖人不能把此房出售给其他人,此外包括价格、面积,广告宣传的房屋质量要符合约定;买受人也须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或签订正式商品房(包括预售或现售)买卖合同;至于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面积、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双方已经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双方都有必须缔约的义务;4、接上: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缔约义务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非但如此,对于先前达成的预约中的约定义务,并非随着双方未能按约如期换签合同也即达成本约而归于消灭,此种于预约中的约定条款仍然对双方产生效力,一方对于该种义务的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利益相关回答:法律人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