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1月9日投诉《江汉区区七段村违法拆迁》,信件编号:D20101109056,信件主要内容反映:1、违法拆迁,2拆迁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还要缴纳200元/平方米土地税,有幸在11月12、日得到江汉区回复:本地户和外来户补偿标准不同,是依据城中村改造政策,新春村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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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1月9日投诉《江汉区区七段村违法拆迁》,信件编号:D20101109056,信件主要内容反映:1、违法拆迁,2拆迁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还要缴纳200元/平方米土地税,有幸在11月12、日得到江汉区回复:本地户和外来户补偿标准不同,是依据城中村改造政策,新春村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2009】3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了《江岸区后湖街新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补偿拆迁方案》,城中村改造拆迁执行该方案。以上是江岸区委的结论和回复,对江岸区委回复质疑如下:1、文件依据错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2009】36号)文件,第二条: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二环线内56个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的总体要求”,新春村所处的位置在武汉三环线边,确切的说是三环线以内,二环线以外。不在所涉及的56个村庄名单中,这是典型的扩大文件拆迁范围,请市委成立调查组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请江岸区委回避,这么明显的错误竟然没有发现,是故意还是有意。2、补偿方案制定主体错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文件,第二条,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第一款,第三点明确提出:“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是城改办的职责,而城改办的组成文件要求是:“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怎么江汉区回复中就变成了新春村制定该方案,而且就可以执行,文件中新春村好像没有被授予这么大的权力,江汉区委怎么就不知道。请求市委予以撤销新春村违法方案。3、程序违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文件,第三条,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第三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江汉区委都好像不具备审批条件,没有审批及挂牌就进行拆迁,程序违法。恳请市委有关部门予以制止。4、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扭转挂钩土地收益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恳请市委制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行扩大城镇用地规模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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