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改按本通知的第一、第二点规定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征税费照顾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 展开
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改按本通知的第一、第二点规定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征税费照顾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出租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手续。 收起